客户协议书
Solomon JFZ (Asia) Holdings Limited 华赢东方(亚洲)控股有限公司 (CE No. BIF 175)
香港 九龙 尖沙咀广东道33号中港城3座1910-1912A室
2022年8月18日起生效
第1部份 - 现金客户协议书
1. 定义
1.1 于此等条款内,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账户」指当前和今后根据本协议以客户名义在本公司开立的任何一个或多个证券交易帐户;
「开户表格」指载有客户姓名、地址及其他具体数据,并经客户签署的表格,包括表格的附注及声明或任何修订;
「协议」指本协议,和附属于本协议的各种附录,及其他有关客户于本公司开设,维持和操作帐户的书面协议,包括但不限于开户表格,不论是原先订定的还是随后不时修订或增补后的;
「反洗钱条例」指获客户授权, 代表客户发出与帐户和交易有关的指示的人士 (或其中任何一人) ;
「业务代理」指代表本公司在香港或其他地方进行交易或结算的代理人, 包括交易所或结算所的任何成员;
「营业日」指除星期六、星期日、公众假期和有关交易所宣布的非交易日之外,有关交易所进行交易的任何一日;
「结算所」针对交易所而言, 指「香港结算」及其承继人或受让人;针对其他外国证券交易所而言,指向该「外国证券交易所」提供类似「香港结算」服务的结算所及其承继人或受让人;
「客户」指只本公司同意以其名义按本协议条款开立及维持一个或多个账户的一位或多位人士, 当客户乃: (i) 属个人, 则包括客户(等)本身及其各自之遗嘱执行人及遗产管理人; (ii) 属独资经营商号, 则包括独资经营人及其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及其生意继承人; (iii) 属合伙经营商号, 则包括客户维持上述账户时是时该商号之合伙人及合伙人各自之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亦包括任何今后任何时间加入该商号为合伙人之人士(等)(不论是否其后退出)及其等各自之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及该合伙经营生意之继承人; 以及 (iv) 属公司, 则包括公司及其继承人;
「交易所」指联交所及/或任何外地证券交易所 (视属情况而定);
「电子服务」指《电子服务协议》中规定的服务;
「金融产品」指《证券及期货条例》所界定的任何证券、期货合约或杠杆式外汇交易合约;
「外地证券交易所」指得到香港以外的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准许营办的证券交易所,或任何场外市场;
「香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香港监管机构」指联交所、证监会及/或于香港拥有证券交易的司法管辖权的任何其他监管机构;
「香港结算」指「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
「指示」指由客户或其获授权人士根据本协议第 2 条规定向本公司发出的任何指示或命令;
「证券」 指现时于市场交易及为本公司所接纳的任何股份、股票、债权证、借贷股票、债券、票据、单位信托、存款证或任何团体 (不论是否注册成立或非注册成立) 或任何政府机构的, 或发行的其他商业票据或证券亦可 (按本公司的绝对酌情权) 包括 (a) 上述任何项目或与其有关的权利、选择权或权益 (不能以单位或其他方式描述); (b) 上述任何项目的权益,或参与证明书或临时或中期证明书,或认购或购买上述任何项目的票据或认股权证;或 (c)一般称为证券的任何檔;
「联交所」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包括其继承者、受让人、以及由于其重组、兼并或合并而产生或保存的实体;
「证监会」 指「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交易」指购买、认购、出售、交换或以其他方式处置任何及所有种类证券所涉及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保管以及提供代名人或提供托管服务,以及依据本协议进行的其他交易。
1.2 条款之标题只为方便查阅而设, 并不影响该条款之定义和解释。
1.3 英文单数名词亦包含其复数词义,反之亦然;含任何一种性别之字词均包含所有性别,提及之人士亦包括公司、机构、商号合伙或其他法团、实体。
1.4 除非另有规定,凡本公司被受以全权委托权,该全权委托权应是绝对的及若行使该全权委托权,在适用法律许可的最广泛范围内,本公司均不会对客户或任何其他人士承担任何责任 (不论任何性质) 本公司不必就其行为,遗漏、删减决定而作出解释。
1.5 凡未有诠释之文字,应按联交所、香港结算的规则、规例及程序、「证券及期货条例」或其下之规例之定义作解释,除非本文意另有所指。
1.6 本协议所提及之条款及附录是指本协议内之条款及附录。
1.7 本协议所提及之条例或任何监管规则之条文,包括该条例或条文现行及其后修订、更替、变更、扩充或重新制定之版本。
1.8 如果本协议条款与任何法例有任何抵触,应以后者为准。
2. 指示和授权
2.1客户确认「开户数据表格」所载数据均属完整及正确。倘该等资料有任何变更,客户将会通知本公司。客户特此授权本公司对客户的信用进行查询,以核实上述表格所载数据。
2.2 所有指示应由客户 (或其授权人士) 当面或通过电话口头发出,或以书面方式、亲手方式、邮寄方式、传真、电子方式或以本公司不时接受的其他方式发出。本公司对于经电话发出的短信、微信或 WhatsApp的买卖交易指示, 恕不接受。
2.3 客户明白本公司不时是要根据以传真或电子形式作出的指示 (包括但不限于电子邮件), 客户明白传真或电子指示并非安全的传递形式,同时亦存在风险。客户特此要求本公司为给予客户方便的目的接受传真或电子指示。只要本公司采取合理措施审视传真内客户的授权签名或电子指示发出者的身份,本公司不必对因为接受非真正授权者所发出的传真或电子指示而采取的任何真诚的行为负责。
2.4 客户同意承担所有由于通讯设备损毁、无法传达讯息、或其他一切本公司不能控制或遇见的原因所产生的风险,及同意解除本公司在这方面的任何责任。上述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传递错误、误解,或由于本公司对客户或其授权代表身份确认所产生的错误。
2.5 客户确认并同意由 (或声称由) 客户或其获授权人士通过任何方法向本公司发出及本公司按其行事或已依赖的任何指示,在任何时候都不可撤回及对客户具有约束力,不论该指示是否由客户亲自或由获授权人士发出。在任何情况下,本公司都没有义务查询或核证以可接受的方法发出指示的人士之身份和权力。
2.6 除本公司 (在有关交易的成交单或其他合约单据内) 注明以自己本身名义进行交易外,本公司将以客户的代理人身份进行交易。
2.7本公司代客户进行的证劵交易须受到有关市场、交易所、结算所或司法区所不时修订的法律、规例、宪章、附例、规则、习惯、用法、裁定、诠释及交易征费所约束。
2.8 倘客户或本公司批准参与保证金交易,客户将受第二部份 《 保证金客户协议书》 所载的其他条款及条件限制 (视乎情况而定) 。然而,本档的内容概无规定本公司提供该等其他贷款。倘根据此等额外贷款导致产生债务,则除本公司可能拥有的任何权利外, 根据本档持有的证券便作为该等债务的担保或抵押品 (无需客户签署任何其他档), 并适用于因任何原因产生的一切债务。
2.9 如客户申请使用本公司提供的网上交易及其他服务,客户同意接受附录 3《电子服务协议》所载的其他条款及条件所规限。然而,本档的内容概无规定本公司提供该等其他服务。
2.10 客户确认并同意,客户对所有交易负有完全责任,本公司只对交易的执行、结算和进行负责,并且对于与帐户或交易有关的介绍公司、投资顾问,或其他第三方的任何操守、行动、陈述、或声明概不承担义务和责任。本公司不会对客户进行的交易的合适性承担任何责任。本公司亦不会对任何交易的盈利、税项、法律和会计的后果承担任何责任。
2.11 由本公司及其董事、高级职员、雇员或代理人提供的任何意见或数据 (不论是否被要求的) 都不构成进行交易的要约或投资的建议,并且本公司对该等咨询意见和资料不承担责任。客户应独立地并不依赖于本公司作出其本身的判断以进行交易。
2.12 假如本公司向客户招揽销售或建议任何金融产品,该金融产品必须是本公司经考虑客户的财政状况、投资经验及投资目标后而认为合理地适合客户的。本协议的其他条文或任何其他本公司可能要求客户签署的档及本公司可能要求客户作出的声明概不会减损本条款的效力。
3. 交易惯例
3.1 本公司于此获授权按客户指示,替账户(等) 存放、购入及/或出售证劵,以及用其他方式处置在账户(等) 内持有的或账户(等)持有的证劵、应收账或款项。
3.2 不管本协议内容如何,本公司可以行使其绝对酌情权,拒绝执行客户的任何指示,而且不须作出解释。特别是在不损害第4.1条款的原则下,若果客户作出指示的时候,并没有足够的证劵让有关交易可以在到期交收日完成交收的话,那么,本公司可以拒绝执行该指示。
3.3 客户确认客户与本公之间的电话通讯或其他形式的通讯可能会被录音,或以其他电子形式被监听而不予任何警示,及如果双方发生争议时,这些录音带可用作为指示的最终证据。虽然这些录音带是本公司的财产,本公司可因应客户要求及由客户支付所需费用后, 向客户提供这些录音带的拷贝。
3.4 客户付款后应立即通知本公司并将该付款的书面凭证交付给本公司交收部/会计部。客户确认,只有本公司收到该通知后,该付款才会被记入客户的账户内或反映在任何账户结单内。客户同意,按条款第5.2条下应付的利息将按此基础计算。
3.5 取消或修改客户的买卖盘的要求,只可在有关买卖盘获执行之前才可被接纳。如果客户要求取消的买卖盘已经全数或部份被执行,客户同意会对有关交易负上全部责任。
3.6 由于客观环境的限制及证券价格迅速改变,本公司可能未必能够全數执行或依照在某个时间的报价或按照 "最佳价" 或 "市价" 执行客户的买卖盘,但客户仍同意受有关交易的约束。
3.7 市价买卖盘可能会因为市况波动而导致以不利的价格被执行。此外,由于市价买卖盘会实时被执行,因此通常很难予以取消。
3.8 除非客户另行指明,否则客户的买卖盘会在客户落盘当日整日有效。
3.9 如户口在过去12个月或以上没有进行买卖活动,该户口将被视为休眠户口。如户口在过去两年股票及户口结余为零,则本公司有权取消该户口而不再作通知。
3.10 客户授权本公司可以在任何时候及根据本公司的绝对酌情权,将客户的买入及/或卖出证券的指示与本公司收到其他客户的相似指示合并及/或拆散地执行。客户同意如果没有足够的证券去满足合并后的买入或卖出证券的指令, 本公司将根据收到指示的次序把实际买入或卖出证券的数量分配及有关的客户。
3.11 若本公司或业务代理未能十足履行任何指令,本公司或该等业务代理有权只进行部份履行,而无需事先告知客户或由客户确认。
4. 交收
4.1 就每一项代客户执行的买卖而言,除非另有协议或本公司已经代客户持有用作交收用的现金或证劵;否则,当本公司已经就有关买卖通知客户时(不管口头或其他方式) ,客户会:
4.1.1付给本公司可实时动用的资金或将证劵以可交付之形式交付本公司;或者
4.1.2以其他方式确保本公司已经收到此资金或证劵;在本公司就相关交易通知客户时(无论是口头还是其他方式)。
4.2 除非另有协议,客户同意,倘若客户未有按照上述条款在到期日付款予或将证劵交付本公司,本公司于此获授权:
4.2.1若为买入交易,转让或出售任何此等购入之证劵,以履行客户对本公司之责任;或者
4.2.2若为卖出交易,借入及/或购入此等出售之证劵,以履行客户对本公司之责任。
4.3 客户于此确认,由于客户未能按上述条款规定在到期日履行责任而导致本公司承担任何损失、费用、收费和开支,客户必须负责本公司上述之支出。
4.4 账户应以港元或本公司和客户双方不时同意的其他货币开设。如客户指示本公司以港元以外的其他货币进行任何交易,因相关货币的汇率波动而导致的任何收益或损失将由客户独自承担。如因本公司履行本协议下的任何行动或步骤而须进行由一种货币转换为另一种货币时, 本公司可按其绝对酌情权决定的方式及时间进行该转换。客户授权本公司从客户的账户中扣除货币转换过程中产生的任何费用。本公司保留在任何时候拒绝接受及/或执行客户关于货币转换的任何指示的权利。
5. 佣金、收费和利息
5.1 在所有交易中,本公司获授权扣除有关为客户进行任何交易(按不时通知客户) 的本公司佣金和收费、交易所或结算所征收的相关征费、佣金、印花税、银行费用、过户费、到期的利息及代名人或托管人费用。
5.2 客户同意就所有逾期未付款项 (包括对客户裁定的欠付债务所引起的利息),按本公司(有权随时调整而毋须另行通知)的利率及其他条款支付利息。该利息应在每历月的最后一天或按本公司要求的任何日期支付。
5.3 如果本公司雇用业务代理的服务,本公司有权为自身的利益, 接受并保留本公司就代表客户向业务代理提供任何业务而可能收到的任何佣金或回扣。
5.4 客户就账户内所作的任何指示/活动, 承担其所属之任何司法管辖区有关当局之任何税项、征费、税务报告及其他责任。本公司有权在不给予客户事前通知的情况下,在该类第三方要求是出售客户将内账户内任何资产已解决有关的责任。
5.5 所有款项,存入一个或多个在香港的独立账户,而每个该等账户须指定为信托账户或客户账户,并开设于一间或多间认可财务机构或证监会就《客户款项规则》第4条核准的任何其他人士。除非客户与本公司另有协议,否则本公司可保留就客户于本公司现金存款所产生的任何利息。
5.6 所有佣金、收费和利息均以公司网站上的收费表为准。
6. 证劵的保管
6.1由本公司寄存妥为保管的任何证劵,本公司可以酌情决定:
6.1.1 (如属可注册证劵) 以客户的名义或以本公司的代理人名义注册;或
6.1.2存放于本公司的往来银行或提供档保管设施的任何其他机构妥为保管。如属香港的证劵,该机构应为证监会认可的提供保管服务机构。
6.2 倘证劵未以客户的名义注册,本公司于收到该等证劵所获派的任何股息或其他利益时,须按客户与本公司协议记入客户的户口或支付予或转账予客户。倘该等证劵属于本公司代客户持有较大数量的同一证劵的一部份,客户有权按客户所占的比例获得该等证劵的利益。
6.3除非获得客户的同意, 本公司将不会, 根据《证劵及期货(客户证劵) 规则》:
6.3.1将客户的任何证劵存放在银行业机构,作为本公司所获垫支贷款的抵押品,或者存放在中央结算公司,作为履行本公司在结算系统下之责任的抵押品;
6.3.2借贷客户的任何证劵;
6.3.3基于任何目的以其他方式放弃客户的任何证劵之持有权 (交由客户持有或按客户的指示放弃持有权除外) 。
6.4 代客户保管的现金须依照适用法律不时的规定,存放于一家持牌银行所开立的一个客户信托账户内 (此等现金不包括本公司就交易取得,而且须为交收而转付或转付予客户的现金) 。
6.5 本公司根据本条款为客户保管的证劵之风险将由客户完全承担,及本公司将不会对客户所遭受的任何损失和损害承担责任或义务,除非这类损失和损害是由本公司疏忽或本公司方面的欺诈行为直接导致的。
6.6 倘若任何该等证劵都不构成任何客户与本公司签订的《保证金客户协议书》中所指的「抵押品」,客户在此特别授权本公司处置该等证劵以清偿客户(或该等证劵的权益所有者) 因证劵交易或因获本公司财务通融而欠本公司之债务;而该债务是本公司处置所有指定为担保清偿债务的抵押品的所有其他资产后而仍然结欠的。
6.7 客户授权本公司执行与客户证券有关的指示,包括行使证券附有的投票权及其他权力。本公司可绝对酌情决定拒绝执行任何指示而毋须为此给予任何理由,或该指令为不完整或含糊,或本公司并没有足够时间执行该指令。如果行使任何该等权利需要支付有关该行使的任何费用及支出,除非及直接收到有关行使所需的全部费用,否则本公司将无需遵从客户的任何指示。
6.8 客户同意存入其自有资金且仅用于证券投资。客户并同意不将任何不属于其名下的证券、支票、银行汇票或其他资产存入其账户,而本公司亦可以在任何时候拒绝接受客户的资金及/或资产存入。如果本公司决定接受客户在其账户存入上述第三方资产,客户将负责弥偿本公司于此相关的损失和负债。
6.9 向客户交还的证券不必是从客户处收取的原先的证券,只需向客户交还同样数量、种类和名称的证券。
7. 责任和赔偿
7.1 本公司将尽力遵从和执行由客户发出并被本公司接受的关于帐户和交易的指示; 但是,本公司或其董事、高级职员、雇员及代理人 (除非已经证实他们或他们其中一人有欺诈行为和故意违约行为) 均不对客户由于以下原因导致的任何损失、费用或损害承担任何责任 (不论基于合约、民事过失或其他责任) :
7.1.1本公司欠缺能力、不能或延迟遵守或执行任何指示或该指示含糊或有不完善之处;或
7.1.2本公司忠诚地按照或信赖客户的指示行事,无论该指示是否在本公司或其任何董事、高级职员、雇员或代理人给予提议、建议或意见后发出;或
7.1.3本公司因任何不受其控制的原因导致其不能履行本协议下的责任,包括任何政府或监管机构的限制、任何交易所 (或其个别部门) 的关闭或裁决、暂停交易、传递或通讯或计算机设备出现故障或失灵、邮政或其他罢工或其他类同的工业行动、任何交易所、结算所、业务代理或其他人士不能履行其责任;或
7.1.4任何交易所、结算所、业务代理或其他人士因任何原因停止确认任何交易的存在或有效性、或不能履行或撤销任何上述交易之合约,但任何上述情况的发生不能影响客户在此合约下对该等合约或从其产生的责任和义务;或
7.1.5任何以口头或电子通讯方式发出的指示被错误理解、错误诠释,或电子讯息传递出现挤塞情况或任何其他原因导致传递上出现延误或错误,或本公司用作接收及处理透过电讯装置传递指示的电话或电讯系统或装置及所有其他有关设备、设施及服务出现任何机械故障、暂停或停止持续运作或有效。
7.2 客户同意向本公司、其业务代理及其董事、高级职员、雇员和代理人 (「获赔偿人士」) 全额赔偿或保持全额赔偿由交易引起的或与交易有关,或本公司根据本协议采取或未有采取的行动,或客户违背本协议规定的任何义务导致的任何损失、费用、索偿、债务或开支,包括法律费用、本公司在收取客户所欠债务和账户结欠过程中招致的费用、本公司在行使本协议下的权利或与终止账户有关的合理费用、及因交易导致任何交易所和/或结算所向本公司征收的罚款。
7.3 倘若客户因本公司之过失而蒙受金钱损失,其有效索偿将由有关监管规则下所成立之赔偿基金偿付,惟须受该有关监管规则所定之金额上限及条款规限。因此,并无保证客户之该等金钱损失可获赔偿基金悉数、部份或任何赔偿。
8. 客户款项常设授权
8.1 任何数额之款项存入本公司或任何本公司所属的集团公司(根据《公司条例》所作之定义)(「本集团」)内的成员公司所开设及持有的任何独立账户及从任何上述的账户之间来回调动,以解除客户对本集团内任何成员的义务或法律责任,不论此等义务和法律责任是确实或突然的,原有或附带的、有抵押或无抵押的、共同或分别的;及/或
8.2 将任何数额之款项支付/转往客户于本公司的证券账户及/或任何香港及/或海外经纪人及/或结算公司的证券账户及其继承人及受让人,以作客户买卖证券之用或符合交收或按金的要求(如适用);及/或
8.3 将任何数额之款项支付/转往本公司在香港设立的独立账户及在香港及/或海外经纪人及/或结算公司开设的独立账户,以及从任何上述的独立账户之间来回调动;及/或
8.4 将款项兑换至任何货币。
8.5 客户确认此授予之授权应不影响任何其他给予本公司的授权或本公司就所提及的证券或证券抵押品, 本公司有权处置该证券或证券抵押品以清偿由客户, 或由本公司代客户欠本公司, 或第三者的任何债务。客户明白客户的证券可能受制于第三者之留置权,有关证券须用作清偿该等留置权后才可退回予客户。
8.6 客户可按上述本公司地址或其他本公司以书面通知客户之地址,以书面通知本公司撤销于此授予之授权。该通知在本公司实际收到通知之日后 14 日届满时生效。
8.7 客户明白于此授予之授权应由签发本函之日起 12 个月有效,并可续期。倘若本公司在此授予之授权的有效期届满最少14 日前向客户发出有关授权将视为自动续期的书面提示,而客户于有关授权的期限届满前不表示反对,则于此授予之授权被视为已续期。
8.8 本公司已向客户/解释本协议的内容,而客户明白及同意其内容。
9. 客户披露权益责任
9.1 客户请注意 《证券及期货条例》的条文及当中披露若干持股量 (包括公司及家族权益) 的责任。其他披露责任可根据其他司法管辖区的法例或市场的规则及规例产生。
9.2 本公司无责任提醒客户一般或可能由任何客户的指示产生的任何责任,或因任何交易或从任何持有或以其他方式产生的任何责 任。该等披露责任是客户的个人责任。本公司无责任就客户任何方式的持有或就该持有的任何时限发出通知,惟此等条款订明须发出的任何通知或声明除外。本公司无须就客户或任何其他人士未能或延迟根据任何有关责任作出披露或任何通知客户有关执行任何指示的延迟或失责而引致的任何损失、费用或开支负责,而客户须弥偿本公司因任何该等未能延迟或失责而招致的任何损失、费用或开支。
10. 账户的抵销、留置和合并
10.1 在不损害本公司的任何一般留置权、抵销权或本公司依法享有的类似权利的情况下及除此等权利之外,对于客户不论为任何目的交由本公司代管或在任何账户内 (不论是其个人或与人联名持有), 或不论何时及不论为任何目的 (包括保管) 而由本公司保管的任何资金、商品或其他财产,亦享有一般留置权,以此作为赔偿和清偿客户因交易或其他缘故引致而欠本公司的所有债务的连续担保。
10.2 在不损害本公司的任何一般留置权、抵销权或本公司依法享有的类似权利的情况下及除此等权利之外,所有或任何存放于或由本公司以其他方式代客户或以客户名义持有的证券、资产、款项或任何其他财产,不论上述证券、资产、款项或其他财产是属于保管或其他性质,倘若客户有任何款项到期而未付,本公司可将上述证券、资产、款项或其他财产或其任何部份以本公司决定的价格及方式出售 (本公司获授权进行与此项出售有关而须做的一切事情) ,及利用出售所得款项以抵销或抵偿客户对本公司所负债务,不论其他人士对此等财产是否享有权益或本公司对此等财产是否曾经垫支款项,亦不论客户在本公司设有多少个账户,本公司有权随时合并及/或综合客户的账户,运用其中款项抵销客户欠负本公司的责任或债务而不需另行通知,不论该等责任或债务是实际或待确定的、基本或附带的、有担保或无担保的、个人承担或共同承担的。
10.3 在不限制或修改本协议一般条款的情况下,本公司特此获授权在不作通知的情况下,在客户在本公司所设不同账户之间转移任何资产。
10.4 本公司可于任何时候并毋须通知客户的情况下,酌情将账户内或服务下的款项,以合法途径记项当天,由公司决定的兑换率,兑换成任何货币以达到结合、合并或抵销的目的。
11. 交易的通知和结单
11.1 本公司将通过以下方式向客户报告交易执行的情况:
(a) 以电话、传真或其他方式迅速地作出报告,及/或
(b) 在执行交易之后两个营业日内,向客户寄送交易确认书和帐户结单,或以电子确认书和帐户结单方式通知客户。
(c) 在任何特定月份,除非没有任何交易或结余,本公司将向客户寄送记录当月交易状况摘要的月度结单或发出电子月度结单。
11.2 客户有责任仔细审核交易确认书、帐户结单和月度结单,并在该确认书或结单发出之日后 5 个营业日或本公司一般或就个别的案件指定的时间内,以书面方式向本公司报告其中的错误或不符。客户同意本公司不承担由于迟延向本公司报告错误导致的损害和受市场波动影响的责任。另外,在没有明显错误的情况下,交易确认书、帐户结单和月度结单将是不可推翻的,客户将被视为已放弃质询任何错误的权利,本公司亦被解除对客户就结单或任何有关账户采取或未有采取的行动的索偿责任。
12. 违约事件
下列任何一件事件均构成违约事件 (「违约事件」) :
12.1 客户无法按照本公司要求支付或逾期未能向本公司支付任何存款或应支付款项、或未能向本公司提交任何文件或交付任何证券;
12.2 客户未履行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及未遵守任何附例、规则和相关交易所和/或结算所的规则和规例;
12.3 客户已被提出破产呈请、清盘呈请,或针对客户的类似法律程序已开始;
12.4 客户被法庭裁定为精神失常或无胜任能力;
12.5 针对客户的任何扣押、执行死刑或其他法律过程;
12.6 客户在本协议或任何档中向本公司作出的任何陈述或保证不正确或误导;
12.7 客户 (指 ”有限公司客户” 或 “合伙公司客户”) 签署本协议所必要的任何同意、授权或董事会决议被部分或全部撤回或暂时中止或不再全面有效;
12.8 出现任何本公司单方面认为可能会损害其于本协议下任何权利之事件,及当在出现以上任何一种情况,本公司将会拥有绝对酌情权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在无需给予通知或要求及在不会影响其拥有的任何其他权利或补救方法的情况下,实时 –
(a) 将本公司所持有属于客户的财产的全部或部份,以其最终决定的方式及条款加以出售或变现,并将所得的净款项(扣除有关费用、开支及成本后)用以履行客户对本公司应尽的义务或偿还客户欠本公司的欠债;
(b) 取消任何仍未执行的证券买卖盘;
(c) 将客户账户中的证券长仓的全部或部份出售;
(d) 买入证券以填补客户账户中的全部或部份证券短仓;
(e) 行使其在本协议之下的任何权利;及/或
(f) 结束账户或终止本协议的全部或任何部分。
13. 有效期及终止有效
13.1 此证券合约在本公司之任何一名董事、总经理、受权人士或负责人签署之日期起开始生效,有效期持续直至该赈户按照本条文被任何一方结束为止。
13.2 本合约将会被终止如以上之 “违约事件” 所提及之任何一项违约事件发生。
13.3 本公司或客户任何一方只须书面通知对方便可终止合约。
13.4 根据及在符合《打撃洗黑钱及恐布分子资金募集(金融机构)条例》及「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不时发出的指引下,本公司可能于下列情况下暂停或终止客户的任何户口:
(a) 客户未能于合理期限内提交身份证明档;
(b) 客户未能于合理期限内提交地址证明文件;
(c) 客户未有提供有效的联络电话号码及地址;
(d) 客户不接受本公司对本协议条款或业务操作规则的修订; 或
(e) 法律或相关条例需要。
13.5当本协议依据本条款终止时,客户在本协议下所有到期或欠下的款项将立即到期付款并须立刻缴交。尽管客户有任何相反的指示,本公司将终止根据本协议各项条款的规定代表客户买卖证券的任何责任。
13.6 如果在终止本协议后客户的账户有任何款项或证券结余,客户同意在终止日期起计的 5 个营业日之内提取该等结余。如果客户没有这样做,客户同意本公司可代表客户及于本公司无须负责任何损失或后果的情况下,在市场上或以本公司合理地决定的方式及时间与价格出售或处置有关证券,并将代表着任何出售所得净额及客户账户的款项结余以支票方式寄给客户最后为本公司所知的地址,有关风险则由客户承担。
14. 通知与通信
14.1倘本公司的业务有重大变更,并且可能影响本公司为客户提供的服务,本公司将会通知客户。
14.2 应送至客户的所有通知、报告、结单、确认书和其他通讯将以书面或电子形式(如适用)以专人送达、邮寄、传真或以电子邮件的方式传达,并送致客户在开户表格中所载的地址、传真号码或电子邮件地址,或客户以书面通知本公之其他指定地址、传真号码或电子邮件地址。如送致本公司,应送致本公司不时选择及通知客户的办事处地址。有关普遍性的事项,例如佣金、利率、开户费,各种交易费以及对本协议的修订,本公司可以采用网站公布、电子交易系统发布等适当的公告方式通知客户,无须另行采用以上方式通知客户。
14.3 所有通知、报告、结单、确认书和其他通讯,如:
(a) 以专人送达,则在送达客户之时被视作妥善送达;或
(b) 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则在发送之时被视作妥善送达;或
(c) 如以邮寄方式发送,则在投寄后两个营业日被视作妥善送达;或
(d) 如以公告方式,则在公告发出后当日被视作妥善送达。
14.4 客户同意定期查看其用于接收本公司通讯的邮箱,电子邮箱,传真机和其他设备。对因客户未能、延误或疏于检查上述通讯来源或设施,或因上述通讯来源或设施故障而形成的任何损失,本公司将不负任何责任。
14.5 为保护双方的利益及时发现和纠正误解,客户同意并授权本公司可以自主并无须进一步事先通知即可对双方之间的电子通讯和电话谈话进行监控和录音。
15. 修订
15.1 本公司有权对该等条款作出认为必须的修改、增补、删除或变更,包括但不限于务求使该等条款符合在以下第 19 段 “法例及规则” 所述之规则。本公司应在作出此等修改、增补、删除或变更后,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速以书面通知客户此等修改、增补、删除或变更。而此等修改、增补、删除或变更由该通知发送给客户起生效。
15.2 客户同意,如客户在此证券合约内所提供之数据有任何变更,即立即通知本公司。
15.3 本公司对此证券合约之条文所作之修改,及客户就与此档一并向本公司提供之数据所作之修改,均不影响任何修改前未完成之指令或交易或任何已产生的法律权利或责任。
16. 代理人
本公司已获授权聘用代理人去履行此合约范围内之责任及向此等代理人提供有关该赈户之资料。本公司可征询及依照其律师、会计师及或其他专家之意见行事而无须因此而负责,一切费用由客户承担。
17. 沽空
17.1 客户承诺不会通过本公司进行任何沽空指示 (例如,指示卖出客户当前拥有或只有因借入此证券才有权卖出的证券)。
17.2 客户明白凡本公司以代理人身份售卖证券,不得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传达或接受任何属沽空指示的指示。
17.3 客户将会负担本公司因客户未能进行交收而引起的任何损失及开支。
18. 保密
18.1 本公司将为帐户有关的资料保密,但为遵照交易所和证监会或任何其他监管机构 (包括海外监管机构) 的规定或要求数据时,本公司可以在无需征求客户同意或无需通知客户的情况下,将该等数据提供予该等机构。
18.2 对于个人客户,本公司将遵守监管个人资料之使用的香港《个人资料(私隐) 条例》。 客户确认及承诺客户完全理解、明白及接受附录 1 “个人资料收集声明”中的规定。
19. 法例及规则
19.1 本公司按客户的指示而进行的一切证劵交易 (「交易」) ,须根据适用于本公司的一切法例、规则和监管指示的规定而进行。这方面的规定包括「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及「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 (「中央结算公司」) 的规则。本公司根据该等法例、规则及指示而采取的所有行动均对客户具有约束力。
19.2 本协议的每项条款都是个别的和独立于其他条款。如本协议的任何条款与现行或未来的法律或交易所、结算所及其他对本协议具有管辖权的机构的规则或规例有冲突,该条款将自动被视为予以撇销或因应有关的法律、规则或规例的要求而予以修改。本协议在所有其他方面均继续及保持完全有效。
19.3 客户承认其已经被要求特别注意不时被修改之《证券及期货条例》有关市场失当行为及权益披露部分之条款。客户已获提醒其本身须独自负责遵照及确保遵照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所引起之任何责任或义务。客户确认知悉条例所载之条款,而客户将会遵从及确保遵从上述条款,以确保本公司不会因执行客户之指示而作出之任何行动, 或打算作出之任何行动而违反《证券及期货条例》。
19.4 倘本公司没有依照本协议书的规定履行对客户的责任,客户有权向根据《证劵及期货条例》成立的赔偿基金索偿,惟须受赔偿基金不时的条款制约, 及以上述第 7.4 段所述。
20. 联名户口
20.1 当客户由两个人士组成时 :
20.1.1每个人都个别并与他人共同承担本协议中规定的义务;
20.1.2本公司可以接受客户中任何一个人发出的指示,并向发出指示的个人发出收据,而无须通知客户中的其他人士。本公司没有责任确定客户任何个人所发出的指示之目的或是否适当,及客户个人与其他人士间的付款分配或交付是否得宜。本公司保留要求客户书面提交指示的权利;
20.1.3 本公司与客户个人间的任何付款和证劵交付将是有效的并完全免除本公司对每个个人承担的责任,无论该交付是在客户中任何一个个人死亡之前或之后进行的;
20.1.4发给客户中任何一个个人的任何通知都被视为等同于发给持该账户的所有个人;
20.1.5客户任何一个个人死亡 (客户其他个人仍有生存者时) 将不会导致本协议终止。倘若已故者的遗产可被本公司强制处理以清偿其生前的任何债务,已故者在账户的权益将归属于生存者。客户中的生存者在得知发生个人死亡事件时, 应立即以书面通知本公司。
20.2 在客户死亡的情况下,本协议对客户的后 、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个人代表、继承人和受让人均具有约束力。
21. 利益冲突
21.1 客户确认并同意本公司及其董事、高级职员或雇员及其业务代理可以为其本身帐户进行交易。
21.2 本公司有权(不论本公司是作自行买卖或代表其他客户) 买入、卖出、持有或买卖任何证券,或采纳与客户指示对立的仓盘买卖。
21.3 本公司有权将客户指示与其他客户的指示进行对盘。
21.4 在本条款中提及的任何情况下,本公司都不负有对客户说明所得利润或利益的义务。
21.5 本公司有权对本公司有持仓或就该证券作为包销商、保荐人或其他身份的证券进行交易。
21.6 本公司有权以任何理由将指示给予其他经纪执行。
21.7 本公司有权要求、接受及保留任何因执行买卖产生之回佣、经纪费、佣金、费用、利益、折扣及其他由交易产生之利益。本公司亦可以以其酌情权提供任何利益予交易相关之任何人士。
22. 转让
22.1 客户如果未有取得本公司的事先书面同意,客户不得将客户在本协议或在本协议之下的权利、权益或义务出让、转移或出售予第三者。
22.2 本公司可在无需知会客户或得到客户的同意而有权将本公司在本协议或在本协议之下的全部或部份权利、权益或义务向第三者出让、转移或出售。
23. 声明和保证
客户声明、保证和承诺(及将被视作于根据协议而进行交易的当天由客户重新作出):
23.1 客户根据本协议提供的资料是真实、准确及完整的,及本公司有权依赖该等资料行事直至本公司收到有关资料更改的书面通知为止。如该等数据有重要变更,客户将立即以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同样有义务将其在名称,地址,注册状态,服务内容,费率以及保证金/卖空设施方面的重大变化及时通知客户;
23.2 已取得签署此等条款及于任何市场上进行任何证券交易所需的一切必须同意或授权,并具有十足效力及生效;
23.3 客户具有开立证券账户及根据此等条款履行其责任的授权、权力及法定资格,此等条款对客户构成有效及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责任;
23.4 任何条款提及的执行、交付及履行将不会违反或违背任何适用于或对客户具约束力的法律,或迫使客户的资产产生了留置权、担保权益或产权负担;
23.5客户须实时提供或设法提供予本公司所需的相关数据及协助以便本公司可履行及遵守协议下的义务;
23.6 于法律容许的范围内,客户保证及承诺按本公司的要求追认及确认任何本公司合理地履行本协议的责任或义务时合法地所作出的行为、契据、事项或作为。
24 一般事项
24.1 时间对于客户履行与本协议有关的责任,是非常重要的因素。
24.2 本公司未能或延迟行使本协议有关的任何权利、权力或特权,不能被假定为自动放弃该权利,及本公司行使任何个别或部分的权利、权力或特权时,不能被假定为排除随后或将来行使该权利、权力或特权。
24.3 客户确认,客户已经阅读过本协议的中文或英文版本,并完全明白本协议的内容, 客户完全接受本协议。如果本协议的中英文版本之间存在差异,以英文版本为准。
24.4 协议各方面均受香港法律管辖并按香港法律解释。协议各方当事人不可撤销地接受香港法院的非专属管辖权所管辖,但本公司有权在本公司选择的其他有司法管辖权的法院强制执行协议。
24.5 如本公司在推荐投资产品时会从产品发行人收取金钱利益﹐该等利益一般不会超过投资金额之 5%。其他情况下﹐本公司会透过客户结单披露相关金钱利益。
24.6 单数词应包括其复数词,反之亦然;任何指一个性别的词汇包括所有性别。对人仕的提述包括商行、独资经营、合颗及法团,反之亦然。
24.7 客户同意本协议及其所有条款对客户在本公司所开立或重新开立的账户均个别地或共同地有效,对于本公司、本公司继承人及承让人(不论是由于合并、整合或其他方式而产生),及对客户本身、其继承人、遗嘱执行人和遗产承办人、继任人和承让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24.8 可分割性:若本协议的任何条款被任何法庭或监管机构认定无效或不可执行,则该无效性或不可执行性仅适用于该等条款。其他条款的有效性将不受此影响,本协议将剔除无效条款,而余下的条款将继续执行。
24.9 假如本公司向客户招揽销售或建议任何金融产品,该金融产品必须是本公司经考虑客户的财政状况、投资经验及投资目标后而认为合理地适合客户的。本协议的其他条文或任何其他本公司可能要求客户签署的档及本公司可能要求客户作出的声明概不会减损本条款的效力。
24.10 除非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规则 15a-6 规条容许外﹐本公司并不会与美国人开设户口或执行交易。
24.11 电子签署:本协议双方同意及声明,在附加于及不影响所有适用法律、规则及规例的前提下,以所有目的而言,本公司有权(但非必要)接纳客户相连于或逻辑上与其相关之所有数码或电子方式的指示、指令及文件的电子签署(包括但不限于开户表格及其相关文件)为客户之真实及真确的签署。所有载列上述方式的电子签署之指示、指令及文件(如为本公司所接纳)将会,及被视作,对客户构成终局性的约束力。另外,本协议双方进一步同意及声明,客户将放弃所有质疑其电子签署的有效性或真确性的权利。以本条款为目的而言,电子签署指与指示、指令及文件相连的或相联的数码形式之任何字母、字样、数目字或其他符号,而该等字母、字样、数目字或其他符号是为认证或承认指示、指令及文件之目的而签立或采用的。
25. 风险披露
25.1 客户声明及确认「风险披露声明」(列于附录二)已向客户全部解释,及客户已被获邀寻求有关此等「风险披露声明」之独立法律及财务意见。
25.2 客户并重申声明其已阅读该「风险披露声明」,并完全明白该内容及同意接受该内容的一切约束。
本客户协议书是补充其依附的并由本公司与客户签订的《客户协议书》,藉以使客户的帐户能够进行保证金交易(“保证金帐户”),及本公司同意按客户要求向客户提供客户交易的信用融资(“融资”)。如 《客户协议书》 与本《保证金客户协议书》的条款有任何冲突时,以后者的条款为准。
1. 定义
1.1 除非另有订明,本《保证金客户协议书》中的术语之含义与《客户协议书》所定义的相同。
1.2《客户协议书》中所提及的“账户”,将被视为包括按照本《保证金客户协议书》而设立的保证金账户。
1.3「抵押品」是指客户现在或将来任何时候存放于、转移或转移往本公司,或由本公司持有的,或于本公司接受作为在协议之下客户债务的担保的情况下,转移往任何其他人士或由任何其他人士持有的所有款项和证券。该等抵押品将包括本公司不时为任何目的而持有、托管或控制的款项及证券(包括任何额外或被替代的证券,及就该等证券或额外的或被替代的证券的累计或在任何时间透过赎回、分红、优先股、认购权或其他形式所提供的所有已支付或需支付的股息或利息、供股权、权益、款项或财产)。
1.4「信用限额」 是指不管客户的抵押品金额和保证比率如何,本公司可提供予客户的最大融资金额。
1.5 「保证金比率」是指抵押品价值的某个百分率,而该百分率将不高于客户可向本公司借用的金额(或担保其他形式的财务通融)与抵押品价值的百分率。
2. 保证金融资
2.1 此项融资将按照本《保证金客户协议书》、本公司提供给客户的任何信贷档、收费表及《客户协议书》内所订定之条款(统称为“保证金融资条款”)而提供给客户。客户同意该融资只会用在有关于本公司为客户购入或持有证券之用途。
2.2 受制于第 2.4 条规定,本公司可向客户提供不超过本公司不时通知客户的信用限额的融资金额。 本公司可按不时通知,更改客户可使用的信用限额及保证金比率。尽管已有通知客户的信用限额,本公司拥有酌情权向客户提供超过该信用限额的融资, 而客户亦同意客户有责任按本协议之规定全数偿还任何由本公司提供的任何融资。
2.3 客户指示并授权本公司提取融资用以清偿应付本公司任何有关客户购买证券、履行本公司要求任何持仓的保证金义务、或支付所欠本公司的任何佣金或其他开支和费用的款项。
2.4 本公司在任何时候均有权不向客户提供任何融资。客户明白尤其在下列任何情况发生时,本公司将不会向客户提供任何融资:
(a) 客户未能履行本协议的任何条款;或
(b) 本公司认为客户的财务状况正出现或已出现了重大的不利变化,或任何人士的财务状况发生了重大不利变化,而可能会影响客户在协议之下的责任或履行客户在协议之下的义务;或
(c) 提供垫支将会令有关适用的信用限额被超过;或
(d) 本公司根据其绝对酌情权,认为不提供融资将更为审慎或适宜。
2.5 只要客户对本公司存在任何债务,本公司将有权在任何时候及不时拒绝客户从客户的账户提取任何或所有的抵押品;及在未获得本公司事先书面同意之前,客户将不能从客户账户提取任何部分或全部的抵押品。
2.6 若本公司据其绝对酌情权,认为对其提供的融资需要有足够的担保,客户应根据本公司的要求,按照本公司指定的金额、形式、以现金、证券及/或其他资产的形式支付一定数额的存款或保证金,并在指定的时间支付到指定的账户内(称为“追加保证金通知”)。为发出”追加保证金通知”,本公司将尽力及尽快按照客户在开户表格中提供的电话号码,以电话形式联络客户,及/或通过邮件、传真、电邮或其他方式向客户发出”追加保证金通知”。客户同意,即使本公司未能以电话与客户取得联络,或客户未收到该书面通知,客户将被视为已获得适当的通知。
2.7 若客户未能遵守本协议第 2.6 条的规定,将构成《客户协议书》下的违约事件。
2.8 客户同意为自己获得的融资支付利息,而该利息将以逐日计算。利息率之计算为放贷人条例所允许之水平,并将会随当前的货币市场状况而改变及由本公司不时通知客户。该利息费用可由本公司从客户在本公司开立的保证金账户或任何其他账户中扣除。
2.9 客户未能于本公司要求之限期前缴付按金或保证金,或任何本协议规定须付予本公司之款项,或未有遵行本协议之任何条款,在不影响本公司可能享有任何其他权利的情况下,本公司有权毋须通知客户而结束其保证金账户,及/或处置任何或一切为或代表客户持有之证券。将出售所得款项及任何现金按金,用以清偿一切未偿还本公司之款项。若出售证券所得款项不足以清还客户欠本公司的全部债项,客户承诺按本公司要求偿付任何到期之欠款。
2.10 客户欠本公司的债项,应偿付本公司的欠款,包括但不限于保证金融资及利息,所有佣金、手续费、经费、收费和各项开支,法律费用和追收费用,及客户结欠本公司的其他债务。
3. 抵押
3.1 客户以实益拥有人的身份,以第一固定抵押方式向本公司抵押所有客户于抵押品的各种权利、所有权、利益及权益,以作为持续的抵押品(”抵押”),以便客户在接获要求后偿付客户可能拖欠本公司的所有款项及债项(不论是绝对或待确定的),及客户在现时或将来履行 “保证金融资条款” 下可能到期、所欠或招致的义务,或客户不论于任何账户或以何种形式而欠本公司的债项(不论是单独或与任何其他人士一起,及不论以何种名称形式或商号),连同由作出还款要求日期至付还日期期间的利息,以及在本公司记录中所纪录的任何佣金、法律或其他费用、收费及开支。
3.2 本公司会将代客户收取抵押品所产生的一切股息或其他利益存入保证金账户,以作为抵押品。
3.3 即使客户向本公司作出任何中期支付或结清账户,或清还全部或部分欠款;及即使客户结束在本公司开立的任何账户,并在随后由客户独自或与其他人随后共同在本公司重开或再开立任何账户,该抵押将仍属一项连续的抵押,并将会涵盖现时客户于本公司的任何账户构成结余欠款的所有或任何款项,或其他地方显示出客户欠本公司的结余欠款。
3.4 客户声明并保证,抵押品乃是由客户本人合法及实益拥有,客户有权将抵押品存放于本公司,所存放的抵押品在现时或将来都不受任何类型的留置权、抵押或处置权所约束,并且构成抵押品的任何股票、股份和其他证券现时已全数缴足股款及将会全数缴足股款。
3.5 当客户不可撤销地全数付清根据 《客户协议书》之下所有可能应支付或成为应支付的款项,及已全部履行客户在保证金融资条款之下义务后,本公司将会在客户要求下及支付所需费用后,向客户发还本公司在抵押品的所有权利、所有权和权益,并会就客户为妥善处理该项发还而要求其作出的指令和指示而行事。
3.6 在该抵押成为可强制执行之前,
(a) 本公司只须向客户发出通知后,便有权行使与抵押品有关的权利,以保障抵押品的价值;及
(b) 除非在本《保证金客户协议》另有规定,否则客户可指示行使附于或与抵押品有关的其他权利,但此举不得与客户在保证金融资条款之下的义务有所矛盾,或在任何形式下可能损害本公司就抵押品的权利。
4. 授权书
客户以担保的方式,不可撤销地任命本公司作为客户的受托代表人,代表客户并以客户的名义作出所有行为及办理所有事项,及签署、盖章、执行、交付、完善及订立所有契约、文书、档,行为或事物,以便客户可以履行根据 ”保证金融资条款” 施加于客户的义务,并使本公司可一般地行使及/或根据 “保证金融资条款” 或根据法律而赋予本公司的权利和权力,包括(但不限于):
(1) 就任何抵押品执行任何转让或担保;
(2) 就任何抵押品完善其所有权;
(3) 请求、要求、索求、收取、了结及彻底清偿在任何抵押品之下或因抵押品而产生的到期或将到期的任何及所有款项和索偿的款项;
(4) 就任何抵押品发出有效的收据, 和解除及背书任何支票, 或其他票据或汇票;
(5) 一般地提出任何申索或采取其认为必要和合宜的任何法律行为或法律程序,以保障在 “保证金融资条款” 项下设定的担保。
5. 抵押品的处置
客户同意,如按照《客户协议书》或 “保证金融资条款” 进行出售交易时,本公司拥有绝对酌情权出售或处置任何抵押品,并且当本公司进行出售交易时,由本公司一位职员所作出表示有关的销售权已成为可行使的声明,对于任何购买该等抵押品的人士或其他根据该项目售而获取所有权的其他人士而言已属有关事实的不可推翻的证据,并且没有任何与本公司或其代名人交易之人士有必要查询该宗出售交易的情况。
6. 融资的终止
6.1 该项融资在接获要求时便需付还,并可由本公司根据其绝对酌情权予以更改或终止。尤其是如出现以下一项或多项事件时,该项融资将会被终止;
(1) 根据《证券及期货(客户证券)规则》第 7 条规定而给予本公司的客户授权被撒回或不再被续期;或
(2) 根据《客户协议书》之中的 “协议的终止” 条款而终止协议,而就此而言,任何的终止通知将被视为对该项融资的终止通知。
6.2 该项融资终止时,客户所欠的任何未清偿债务应立即向本公司清还。
6.3 偿还所欠本公司的全部或任何借贷款项本身并不构成为取消或终止 “保证金融资条款”。
7. 不受影响的担保
在不影响上述条文的一般性原则下,该抵押或其所担保的款项均不受以下所述的任何事件所影响:
(1) 现在及其后由本公司根据 “保证金融资条款” 或任何其他责任所持有的任何其他担保、保证或弥偿;
(2) 对任何保证金、担保或弥偿或其他文件作出的任何其他修订、更改、豁免或解除(包括该抵押,但有关的修改、修订、豁免或解除外);
(3) 本公司强制执行或不予强制执行或免除任何保证金、担保或弥偿或其他档(包括该抵押);
(4) 由本公司给予客户或其他任何人士的任何时间、宽限、豁免或同意;
(5) 根据 “保证金融资条款”,不论是由本公司或其他任何人士向客户所作出或没有作出的任何还款要求;
(6) 客户无力还债、破产、死亡或精神错乱;
(7) 本公司与任何其他人士合并、兼并、或重组,或向任何其他人士出售或转让本公司的全部或部份业务、财产或资产。
(8) 客户可能在任何时候对本公司或任何其他人所存在的任何索偿、抵销或其他权利;
(9) 本公司与客户或任何其他人订立的安排或和解协议;
(10) 涉及该项融资的任何档的任何条款,或任何保证金、担保或弥偿(包括该抵押),或在任何该等档或任何保证金或弥偿(包括该抵押)之下及有关条款的不合法性、无效、或未能执行或缺陷,无论原因是基于越权、不符合有关人士的利益,或任何人未经妥善授权、未经妥善签立或交付或因为任何其他缘故所致;或
(11) 任何根据涉及破产、无力还债或清盘的任何法津程序或受其影响的任何协议、保证金、担保、弥偿、付款、或其他交易;或任何客户依赖任何该等协议、保证金、担保、弥偿、付款或其他 交易所提供或作出的债务的免除、结算或清还,而任何该等债务免除、结算或清还将被视为受到相应的限制;或由本公司或任何其他人士所作出或遗漏或忘记作出的事物或任何其他交易、事实、事宜或事物(如果不是因为本条款)可能在运作上损害或影响客户在 “保证金融资条款” 之下的责任。
8. 客户证券常设授权
8.1 客户证券常设授权是有关处置客户之证券或证券抵押品。
8.2 客户授权本公司:
(1) 依据证券借贷协议运用任何客户的证券或证券抵押品;
(2) 将任何客户的证券抵押品存放于认可财务机构,作为该机构向本公司提供财务通融之抵押品;
(3) 将任何客户的证券抵押品存于「香港中央结算」,作为抵押品,以履行并完成本公司之结算责任与义务。客户明白中央结算因应本公司的责任与义务而对客户的证券设定第一固定押记;
(4) 将任何客户的证券抵押品存于任何其它的认可结算所或任何其它获发牌或获注册进行证券交易的中介人,作为解除本公司
在交收上的义务和清偿本公司在交收上的法律责任的抵押品;
(5) 如本公司在进行证券交易及本公司获发牌进行的任何其它受规管活动的过程中向客户提供财务通融,即可按照上述第(1)、(2)、(3)及/或第(4) 所述运用或存放任何客户的证券抵押品。
8.3 客户确认并同意本公司可不向客户发出通知而采取上述第 8.2 条的行动。
8.4 客户同时确认:
(1) 此赋予本公司之常设授权并不损害本公司可享有有关处置客户证券或证券抵押品的权利;及
(2) 客户证券常设授权不影响本公司为解除由客户或代客户对本公司、或第三者所负的法律责任,而处置或促使其处置客户之证券或证券抵押品的权利。
8.5 客户明白客户的证券可能受制于第三者之权利,本公司须全数抵偿该等权利后,方可将客户的证券退回客户。
8.6 客户证券常设授权有效期自本协定签署起十二个月,并可于下列情况予以续期,每次续期的有效期为十二个月:(a) 客户以书面形式同意续期;(b) 或本公司于授权有效期届满前不少于十四天向客户发出书面通知,而客户于授权有效期届满前未有提出反对续期。
8.7 客户可以随时提前 30 天书面通知本公司撤销客户证券常设授权。
9. 风险披露
9.1 本公司要求客户参阅详列于《客户协议书》附录 2 之「风险披露声明」。
9.2 客户承诺,藉存放抵押品而为交易取得融资的亏损风险可能极大。客户知悉,其所蒙受的亏蚀可能会超过其存放于本公司作为抵押品的现金及任何其他资产。
9.3 客户亦知悉,市场情况可能使备用指示,例如「止蚀」或「止蚀限价」指示无法执行。客户可能会在短时间内被要求存入额外的保证金款额或缴付利息。假如客户未能在指定的时间内支付所需的保证金款额或利息,客户的抵押品可能会在未经客户同意下被清算。
9.4 客户承诺,将要为客户的账户内因此而出现的任何短欠数额及需缴付的利息负责。因此,客户应根据本身的财政状况及投资目标, 仔细考虑这种融资安排是否适合客户。
10. 客户款项常设授权
10.1 任何数额之款项存入本公司或任何本公司所属的集团公司(根据《公司条例》所作之定义)(「本集团」)内的成员公司所开设及持有的任何独立账户及从任何上述的账户之间来回调动,以解除客户对本集团内任何成员的义务或法律责任,不论此等义务和法律责任是确实或突然的,原有或附带的、有抵押或无抵押的、共同或分别的;及/或
10.2 将任何数额之款项支付/转往客户于本公司的证券账户及/或任何香港及/或海外经纪人及/或结算公司的证券账户及其继承人及受让人,以作客户买卖证券之用或符合交收或按金的要求(如适用);及/或
10.3 将任何数额之款项支付/转往本公司在香港设立的独立账户及在香港及/或海外经纪人及/或结算公司开设的独立账户,以及从任何上述的独立账户之间来回调动;及/或
10.4 将款项兑换至任何货币。
10.5 客户确认此授予之授权应不影响任何其他给予本公司的授权或本公司就所提及的证券或证券抵押品, 本公司有权处置该证券或证券抵押品以清偿由客户, 或由本公司代客户欠本公司, 或第三者的任何债务。客户明白客户的证券可能受制于第三者之留置权,有关证券须用作清偿该等留置权后才可退回予客户。
10.6 客户可按上述本公司地址或其他本公司以书面通知客户之地址,以书面通知本公司撤销于此授予之授权。该通知在本公司实际收到通知之日后 14 日届满时生效。
10.7 客户明白于此授予之授权应由签发本函之日起 12 个月有效,并可续期。倘若本公司在此授予之授权的有效期届满最少 14 日前向客户发出有关授权将视为自动续期的书面提示,而客户于有关授权的期限届满前不表示反对,则于此授予之授权被视为已续期。
10.8 本公司已向客户/解释本协议的内容,而客户明白及同意其内容。
附录 1 - 个人资料收集声明
本声明是华赢东方 (亚洲) 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个人资料(私隐)条例》(”条例”)之规定而作出,目的是向客户阐明收集个人资料的原因、用途和客户向本公司查询个人资料记录的途径。本声明中所提及的术语与客户协议书中的术语具有相同的含义。
1. 个人资料之收集
1.1 除特别声明外,客户在申请或延续于本公司的服务、建立或延续本公司为客户提供的服务时,或因法例规定或监管或其他管理机构所发出的指引,需要不时将有关个人资料提供给本公司。
1.2 假如客户不能提供该等数据,可能导致本公司没有足够数据为客户开设、延续及管理账户,或遵守法例规定或监管或其他管理机构所发出的指引。
1.3 客户在于本公司延续正常业务运作中,例如,客户申请增加服务种类、向本公司发出存款、提款指示等,本公司亦可能进一步收集客户的数据,包括经其他机构合法获得的数据。
2. 个人资料之使用
2.1 用途
客户明白、确认并授权本公司,上述第 1 部分客户提供予本公司的所有个人资料可被用于下列目的:
(1) 为客户提供服务所涉及之日常运作;
(2) 执行新的或现有客户的查核及信用调查程序,以及协助其他金融机构从事此类工作;
(3) 设立和维持本公司的风险管理相关准则;
(4) 持续的账目管理,包括收取欠款,强制执行担保、抵押或其他权利和利益;
(5) 设计提供予客户之新产品和服务,或向客户推广本公司的产品;
(6) 任何有关于执行客户指示或与本公司或交易有关连的目的;
(7) 为了下列目的而进行客户个人资料的比较(不论收集此等数据的目的及来源,及不论此等数据是向用户或任何其他人士所收集的):
(a) 信用调查;
(b) 资料核实;
(c) 编制或核实数据,以便采取用户或任何其他人士认为合适的行动(包括可能与客户或任何其他人的权利、义务或权益有关的行动);
(8) 为推广以下服务或产品(无论由本公司行事或由其他第三方行事,后者无论本公司就推广接受或支付酬劳):
(a) 推广服务及相关产品;
(b) 年资、奖赏及优惠计划及相关服务及产品;
(c) 与本公司合作之商业伙伴提供之服务及产品;
(9) 用于与客户有关的任何其他协议和服务之条款所规定的服务;
(10) 有关遵守任何法律、规例、法院判决或其他任何监管机构之判决的任何目的;
(11) 与上述有关之用途。
2.2 使用者
本公司持有的有关客户的所有个人资料(不论是由客户所提供,还是由其他人士所提供;及不论这些资料是在客户收到本公司《客户协 议书》之前,或之后)将予保密,但为达致上述第 2.1 部分的目的,本公司可能会把该等数据提供给任何下列之公司或人士使用(各为一使用者”)
(1) (a) 本公司的任何董事、高级职员、雇员或代理人;
(b) 执行客户指示及/或从事本公司业务而由本公司授权的任何人士(例如律师、顾问、代名人、托管人等);
(c) 本公司持有与客户相关的任何权利和义务的任何实际或建议的承让人或本公司的客户权利参与人或附属参与人或受让人;
(2) 与本公司合作之商业伙伴;
(3) 任何代理人、承包商、或向本公司提供行政、电讯、计算机、付款或证券结算或其他与本公司业务运作有关的其他服务的第三方服务供货商;
(4) 任何对本公司有保密责任的人,包括本公司内已承诺保密该等资料的公司;
(5) 任何向客户帐户存款的人士(在提供存款证明收据时,其中可能载有客户的姓名);
(6) 资信调查机构,以及在客户欠账时,将该等数据提供给收数公司;
(7) 为达致上述第2.1 部分的目的而被本公司雇用的其他第三方服务供货商;
(8) 任何政府机构、监管机构或其他团体或机构(不论是根据适用于任何本公司的法例或规例所要求)。
基于有利于客户利益的目的,客户提供的个人资料将可能被转移到香港以外的任何地方。
2.3 直接促销使用及转移数据
(1) 除 2.1 所列示之用途外,本公司将使用客户的个人资料用于直接促销用途,包括金融、投资、财务方面的信息、产品和服务,但会先取得客户的同意。
(2) 除上述使用客户的个人资料用于直接促销外,本公司亦会将客户的个人资料提供予本公司任何第三方服务供货商,用于直接促销金融、投资、财务方面的信息、产品和服务,但会先取得客户的书面同意。
(3) 若客户不愿意本公司使用及/或提供个人资料作直接促销,可以随时要求停止使用/提供客户的个人资料。
3. 查阅、修正和拒绝的权利
3.1 根据条例之规定,客户有权查阅和修正客户的个人资料。一般而言(除某些豁免外)客户有以下的权利:
(1) 询问本公司是否持有与客户有关的个人资料;
(2) 在合理的时间内,客户可查阅其个人资料;本公司将以合理的方式及清楚易明的格式回复客户,但须收取合理的费用;
(3) 要求本公司修正客户任何不准确的个人资料;
(4) 查明本公司对于数据的政策及惯例和获告知本公司持有的个人资料种类;
(5) 在与个人信贷有关的情况下,要求获告知哪些资料会向资信调查机构或收数公司例行披露,并获提供进一步资料,藉以向有关资信调查机构或收数公司提出查阅和改正资料的要求;
(6) 如客户要求查阅或修正个人资料被拒绝,客户有权要求说明被拒绝的理由及反对任何该等拒绝。
3.2 客户如果不希望收到本公司提供的服务及相关信息,或欲撤回以上同意,可以通知本公司。
4. 在香港投资者标识符制度及场外证券交易汇报制度下取得客户同意
(a) 根据不时生效的联交所及证监会规则和规定,向联交所及/或证监会披露及转移阁下的个人资料(包括客户识别信息及券商客户编码);
(b) 允许联交所:(i)收集、储存、处理及使用阁下的个人资料(包括客户识别信息及券商客户编码),以便监察和监管市场及执行《联交所规则》;(ii)向香港相关监管机构和执法机构(包括但不限于证监会)披露及转移有关资料,以便他们就香港金融市场履行其法定职能;及(iii)为监察市场目的而使用有关数据进行分析;及
(c) 允许证监会:(i)收集、储存、处理及使用阁下的个人资料(包括客户识别信息及券商客户编码),以便其履行法定职能,包括对香港金融市场的监管、监察及执法职能;及(ii)根据适用法例或监管规定向香港相关监管机构和执法机构披露及转移有关资料。
阁下亦同意,即使阁下其后宣称撤回同意,我们在阁下宣称撤回同意后,仍可继续储存、处理、使用、披露或转移阁下的个人资料以作上述用途。阁下如未能向我们提供个人资料或上述同意,可能意味着我们不会或不能够再(视情况而定)执行阁下的交易指示或向阁下提供证券相关服务,惟出售、转出或提取阁下现有的证券持仓(如有)除外。
备注:本条文所述的“券商客户编码”及“客户识别信息”具有《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持牌人或注册人操守准则》第 5.6 段所界定的含义。”
附录 2 - 风险披露声明
以下的风险披露声明并非就全部风险或其他重要因素进行披露或讨论。有鉴于所涉及的风险,客户只应在客户明白交易的性质、客户将要订立的合约关系和客户须承担风险的性质和程度后才进行交易。客户亦应按客户的投资经验、投资目标、财政资源和其他相关因素或条件,考虑交易是否适合自己。即使本公司作出一般性的风险的警告,本公司并不是亦不能视为客户的财务顾问。客户应在进行任何交易前咨询客户的独立法律、税务及财务顾问。
1. 证券交易的风险
证券价格有时可能会非常波动。证券价格可升可跌,甚至变成毫无价值。买卖证券未必一定能够赚取利润,反而可能会招致损失。客户在作出任何投资决定之前,应须明了证券市场的风险情况,自行评估本身承受风险的意愿及能力,不妨征询独立财务的意见。
2. 证券交易的风险 (保证金客户)
藉存放抵押品而为交易取得融资的亏损风险可能极大。客户所蒙受的亏损可能会超过客户存放本公司作为抵押品的现金及任何其他资产。市场情况可能使备用交易指示,例如 “止蚀” 或 “限价” 指示无法执行。客户可能会在短时间内被要求存入额外的保证金款额或缴付利息。假如客户未能在指定的时间内支付所需的保证金款额或利息,客户的抵押品可能会在未经客户的同意下被出售。此外,客户将要为其账户内因此而出现的任何短欠数额及需缴付的利息负责。因此,客户应根据本身的财政状况及投资目标,仔细考虑这种融资安排是否适合。
3. 买卖创业板股份的风险 (GEM)
创业板股份涉及很高的投资风险。尤其是该等公司可在无需具备盈利往绩及无需预测未来盈利的情况下在创业板上市。创业板股份可能非常波动及流动性很低。客户只应在审慎及仔细考虑后,才作出有关的投资决定。创业板市场的较高风险性质及其他特点,意味着这个市场较适合专业及其他熟悉投资技巧的投资者。现时有关创业板股份的数据只可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所操作的互联网站上找到。创业板上市公司一般无需在宪报指定的报章刋登付费公告。假如客户对本「风险披露声明」的内容或创业板市场的性质及在创业板买卖的股份所涉风险有不明白之外,应寻求独立的专业意见。
4. 投资衍生权证涉及的风险
4.1发行商失责风险
倘若结构性产品发行商破产而未能履行其对所发行证券的责任,客户只被视为无抵押债权人,对发行商任何资产均无优先索偿权。因此,客户须特别留意结构性产品发行商的财力及信用。
注意:香港交易所公司网站的「衍生权证」及「牛熊证」内的「发行商与流通量提供者数据」均载列「发行商之信贷评级」,显示个别发行商的信贷评级。
4.2 非抵押产品风险
非抵押结构性产品并没有资产担保。倘若发行商破产,客户可能损失全数投资。要确定产品是否非抵押,客户须细阅上市档。
4.3 外汇风险
若客户所买卖结构性产品的相关资产并非以港币为单位,尚要面对外汇风险。货币兑换率的波动可对相关资产的价值造成负面影响,连带影响结构性产品的价格。
4.4 杠杆风险
尽管衍生权证价格远低于相关资产价格,但衍生权证价格升跌的幅度亦远大于所对应的股票。在最差的情况下,衍生权证价格可跌致零,投资者可会损失全部资金。
4.5有效期的考虑
衍生产品设有到期日,到期后的产品即一文值。投资者须留意产品的到期时间,确保所选产品尚余的有效期能配合其交易策略。
4.6时间耗损
若其他因素有变,衍生权证价格会随时间而递减,投资者绝对宜视衍生权证为长线投资工具。
4.7 波幅
若其他因素有变,相关资产的波幅增加会使衍生权证价值上升,相反,波幅减少会使衍生权证价值下降。
4.8特殊价格移动
衍生产品的价格或会因为外来因素(如市场供求) 而有别于其理论价,因此实际成交价可以高过亦可以低过理论价。
4.9流通量风险
虽然衍生权证设有流通量提供者,但不能保证投资者可以随时以其目标价买入╱沽出衍生权证。
5. 买卖牛熊证涉及的风险
5.1强制收回
牛熊证并不适合所有投资者,投资者在买卖牛熊证前应先考虑本身能承受多少风险。若牛熊证的相关资产价格触及收回价,牛熊证会实时由发行商收回,买卖亦会终止。N类牛熊证将不会有任何剩余价值。若是R类牛熊证,持有人或可收回少量剩余价值,但在最坏的情况下亦可能没有剩余价值。当牛熊证被收回后,即使相关资产价格反弹,该只牛熊证亦会再次复牌在市场上买卖,因此投资者会因价格反弹而获利。
5.2杠杆作用
由于牛熊证是杠杆产品,牛熊证价格在比例上的变幅会较相关资产为高。若相关资产价格的走向与投资者原先预期的相反,投资者可能要承受比例上更大的损失。
5.3有效期的考虑
牛熊证发行时的有效期可以是三个月至五年等。若在到期前遭提早收回,牛熊证的有效期将变得更短。期间牛熊证的价值会随相关资产价格的变动
而波动,于到期后便没有价值。在某些情况下若被提早收回,牛熊证亦可能变得没有价值。
5.4相关资产的走势
虽然牛熊证的价值变动趋向紧贴相关资产的价格变动,但在某些情况下末必与相关资产的价格的变动同步 (即对冲值不一定等于一)。牛熊证的价格受多个因素所影响,包括其本身的供求、财务费用及距离到期的时限。
5.5流通量风险
虽然牛熊证设有流通量提供者,但能保证投资者可以随时以其目标价买入╱沽出牛熊证。
5.6财务费用
牛熊证在发行时已把全期的财务费用计算在发行价内。当牛熊证被收回时,即使其年期已缩短,但持有人仍会损失整笔已付的财务费用。另外,投资者应注意财务费用于牛熊证的限期内会随时变动。
5.7接近收回价时的交易
相关资产价格接近收回价时,牛熊证的价格可能较波动,买卖差价转阔,流通量减低,牛熊证亦随时会被收回而交易终止。由于触发强制收回事件与牛熊证实际停止买卖之间可能会有一些时差,交易有可能会在强制收回事件发生后才达成及被确认。但任何在强制收回事件后始执行的交易将被承认并会被取消。因此投资者买卖接近收回价的牛熊证时需额外留意。
6. 交易所买卖基金的风险
6.1交易对手风险
合成ETF需承受涉及衍生工贝发行商的交易对手风险: 若发行商失责或能履行其合约承诺,ETF或要蒙受损失。此外,亦应考虑有关衍生工贝发行人的潜在连锁影响及集中风险 (例如: 由于衍生工具发行人主要是国际金融机构,因此若合成ETF的其中一个衍生工具交易对手倒闭,即可能对该合成ETF的其他衍生工具交易对手产生「连锁」影响)。虽说合成ETF持有交易对手提供的抵押品,交易对手风险也能尽除,也要看抵押品提供者是否履行责任。此外,一旦要行使申索抵押品的权利,抵押品的市值也可以远低于当初所得之数,令ETF损失严重。
6.2市场风险
ETF也要承受其所追踪指数所牵涉市场或行业的经济、政治、货币、法律及其他方面的风险。ETF管理人一般能随意在跌市中采取防守策略,投资者须有承受相关基准波动导致损失的准备。
6.3追踪误差
追踪误差是指ETF与相关基准两者之间的表现差异,原因可以是总费用比率的影响、相关基准组合及ETF类别 (指实物资产相对于合成) 改变等。ETF的总费用比率并无通用定义,可以包括管理费及其他费用 (例如交易费用、印花税、编备财务报告及其他档、法律及核数、保险、托管服务等等的费用)。ETF的估计总费用比率载于其发售章程,但个别ETF的总费用比率一定等同该基金的追踪误差,因为ETF的资产净值可受其他因素影响,例如投资组合所带来的股息及其他收益,另若属合成的ETF,基金所承担的间接费用或只能透过其所持衍生工具的市值反影出来。
6.4买卖价高于或低于资产净值
ETF的市场价格可能会高于或低于其资产净值,当中主要是供求问题,市场大幅波动兼变化定时尤其多见。专门追踪一些对直接投资设限制的市场或行业的ETF亦可能有此情况。所以,若以高于资产净值的价格入ETF,即使其后沽出时资产净值已见升幅,投资者也或有损失,万一ETF被终止,当初投资的金额更可能无法全数取回。
6.5流通量风险
虽然ETF大都设有一个或以上的证劵庄家提供流通量,但亦能保证所有时候都有活跃交易。万一证劵庄家末能履行责任,投资者或能买入或卖出产品,又或发现价格相对资产净值有折让或溢价。
6.6股票借货风险
实物资产ETF若涉及股票借货,则要担借股人没按协定价还ETF证劵的风险,有的ETF或会因 此而有若干损失。
6.7外汇风险
若客户所买卖结构性产品的相关资产并非以港币为单位,尚要面对外汇风险。货币兑换率的波动可对相关资产的价值造成负面影响,连带影响结构性
产品的价格。
6.8交易所买卖基金的不同复制策略涉及对手风险
完全复制及选具代表性样本策略
采用完全复制策略的交易所买卖基金,通常是按基准的相同比重投资于所有的成份股/资产。采取选具代表性样本策略的,则只投资于其中部分(而不是全部)的相关成份股/资产。直接投资相关 资产而不经第三者所发行合成复制工具的交易所买卖基金,其交易对手风险通常不是太大问题。
综合复制策略
采用综合复制策略的交易所买卖基金,主要透过掉期或其他衍生工具去追踪基准的表现。现时,采取综合复制策略的交易所买卖基金可再分为两种:
(a) 以掉期合约构成
(1) 总回报掉期让交易所买卖基金经理可以复制基金基准的表现而不用购买其相关资产。
(2) 以掉期合约构成的交易所买卖基金需承受源自掉期交易商的交易对手风险。若掉期交易商失责或不能履行其合约承诺,基金或要蒙受损失。
(b) 以衍生工具构成
(1) 交易所买卖基金经理也可以用其他衍生工具,综合复制相关基准的经济利益。有关衍生工具可由一个或多个发行商发行。
(2) 以衍生工具构成的交易所买卖基金需承受源自发行商的交易对手风险。若发行商失责或不能履行其合约承诺,基金或要蒙受损失。
交易所买卖基金即使取得抵押品,也需依靠抵押品提供者履行责任。此外,申索抵押品的权利一旦行使,抵押品的市值可以远低于当初所得之数,令交易所买卖基金损失严重。
客户是否了解并能审慎评估不同的交易所买卖基金结构及特色会有何影响极为重要。
7. 投资人民币产品的风险披露声明
投资人民币产品时,客户须考虑以下风险因素:
7.1货币风险
假如客户将赎回或出售产品所得的人民币转换成其他货币,客户须承受人民币贬值的风险,因为人民币是受到转换限制及外汇管制的货币。
7.2货币换算
每当需要货币换算时,本公司将全权决定有关货币之间的通行市场汇率。每当需将投资产品平仓或 以其他方式抛售时,本公司将以有关帐户的货币单位扣除或记入本公司全权决定之有关的通行市场汇率换算的款项。有关货币之间汇率波动所产生的风险、费用及汇兑盈亏,将全由客户承担。
7.3在赎回或出售人民币产品时未必能收回人民币
客户应对产品的性质及条款有充分理解,投资前亦须细阅销售档,了解当赎回或出售该产品时是否会收取人民币。即使该产品打算以人民币交收,但若该产品因客户的赎回或出售要求而要卖出一些非人民币计价的投资项目,而同时在转换为人民币的过程中遇到限制,客户或未能收回人民币。另外,即使产品以人民币计价,如果因为货币汇付或其他人民币管制措施,亦未必能有充足的人民币金额去满足所有赎回或出售要求。因此,于赎回或出售该产品时,客户未必能收取人民币。
7.4流通风险
由于人民币产品是一项新产品,因此可能没有一般的交易活动或活跃的二手市场。因此,客户或不能实时出售有关产品,又或可能要以极低价出售。
此外,客户亦应了解该产品是否设有最短投资期,以及提早赎回或终止的罚款或收费。
7.5投资风险/市场风险
跟所有投资一样,人民币产品须面对投资风险,并且可能不保本。即产品内的投资或相关资产的价格可升可跌,而导致产品可能赚取收益或招致损失。
7.6发行人/交易对手信贷风险
人民币产品须面对发行人的信贷风险及无力偿债风险。客户应该仔细考虑发行人的信用程度,再作出投资决定。由于人民币产品亦可能投资于衍生工具,客户亦须承受衍生工具发行人违约的风险。这些风险可能对产品的回报有负面影响,更可能构成重大损失。
视乎该人民币产品的性质及投资目标,客户可能须承受其他风险。作出投资决定前,切记细读销售档内的风险因素,如有需要,应咨询独立专业意见。
8投资债券的风险
8.1债券价格
投资者如拟在债券到期前进行买卖, 应注意债券价格波动的风险。与其他种类的证券相类似, 债券价格受供求所影响。
8.2利率
定息债券的价格一般与市场利率走势背道而驰, 于其他因素相同的情况下, 若利率向上升, 则债券价格将下跌, 而因此最新的债券孶息率将上升。
8.3信货评级
投资者应注意, 发债机构或担保人的信货风险反映其缴付利息及偿还本金的能力。
8.4市场宏观因素
债券的投资回报会受通账率、失业率、经济增长、国际收支平衡、零售情况、工业生产及政治变动等等因素影响。
8.5汇率风险
若债券并非以港元计值, 香港的投资者或会因汇率波动而蒙受损失。
8.6流通性风险
香港的投资者买入债券后通常持有至到期, 所以许多债券的二手市场或会欠缺流通性。
8.7债券发行条款
投资者应注意债券发行时所订出的条款, 例如债券或可在到期前提早赎回。
9. 提供将客户的证券抵押品等再质押的授权书的风险
(a) 客户向本公司提供授权书,容许其按照某份证券借贷协议书使用客户的证券和证券抵押品,将客户的证券抵押品再质押以取得财务通融,或将客户的证券抵押品存放为用以履行及清偿其交收责任及债务的抵押品,存在一定风险。
(b) 假如客户的证券或证券抵押品是由本公司在香港收取或持有的,则上述安排仅限于客户已就此给予书面同意的情况下方行有效。此外,除非客户不是专业投资者,客户的授权书必须指明有效期,而该段有效期不得超逾 12 个月。若客户是专业投资者,则有关限制并不适用。
(c) 此外,假如本公司在有关授权的期限届满前最少 14 日向客户发出有关授权将被视为已续期的提示,而客户对于在有关授权的期限届满前以此方式将该授权延续不表示反对,则客户的授权将会在没有客户的书面同意下被视为已续期。
(d) 现时并无任何法例规定客户必须签署这些授权书。然而,本公司可能需要授权书,以便例如向客户提供保证金贷款或获准将客户的证券或证券抵押品借出予第三方或作为抵押品存放于第三方。本公司应向客户阐释将为何种目的而用户许可证书。
(e) 倘若客户签署授权书,而客户的证券或证券抵押品已借出予或存放于第三方,该等第三方将对客户的证券或证券抵押品具有留置权或作出押记。
虽然本公司根据客户的授权书而借出或存放于客户的证券或证券抵押品须对客户负有责任,但其违责行为可能会导致客户的证券或证券抵押品蒙受损失。
(f) 大多数持牌人或注册人(包括本公司)均提供不涉及证券借贷的现金账户。假如客户毋需使用保证金货款,或不希望本身证券或证券抵押品被借出或遭抵押,则切勿签署上述的授权书,并应要求开立该等现金账户。
10. 买卖外地证券的风险
客户确认,在其他司法管辖区的市场 (包括与本地市场有正式连系的市场) 进行交易,或会涉及额外的风险。根据这些市场的规例,投资者享有的保障程度可能有所不同,甚或有所下降。在进行交易前,客户应先行查明有关客户将进行的该项交易的所有规则。客户明白,客户本身所在地的监管机构,将不能迫使客户已执行的交易所在地的所属司法管辖区的监管机构或市场执行有关的规则。
10.1汇率风险
倘有必要将合约中的币值兑换为其他币值,则以外币列值的证券交易的溢利或亏损(不论于客户本身或其他司法管辖区进行买卖)将受汇率波动影响。
10.2场外交易的风险
于部份司法管辖区及仅于限制的环境中,本公司获准予进行交易所场外交易。本公司可能作为客户交易的对手方,可能难以或无法清算现有的仓盘、评估价值、厘定公平价格或评估风险。基于上述理由,该等交易可能涉及更多风险。交易所场外交易可能受较少规管,或须独立规管制度限制。客户于进行该等交易前,必须熟悉适用规则及承受的风险。
11. 投资中华通证券的风险
以下风险披露声明不能披露所有因中华通所涉所的风险。在进行交易或投资前,客户应负责本身的资料搜集及研究。客户应按本身的财政状况及投资目标谨慎考虑是否适宜进行交易或投资。本公司建议客户于进行交易或投资前应寻求独立的财务及专业意见。假如客户不确定或不明白以下风险披露声明或进行交易或投资所涉及的性质及风险,客户应寻求独立的专业意见。
11.1不受投资者赔偿基金保障
投资者应须注意,香港的投资者赔偿基金并不涵盖中华通下的任何北向交易和南向交易。香港的投资者赔偿基金主要保障任何因持牌中介人或认可财务机构因为违责事项,例如无偿债能力、破产或清盘、违反信托、亏空、欺诈或不当行为,而导致任何国籍的投资者因涉及香港交易所上市或买卖的产品而蒙受的金钱损失。就港股通南向交易而言,由于中国内地的证券商并非香港证监会的持牌人或注册机构,亦不受到证监会的规管,因此投资者赔偿基金将不涵盖港股通南向交易。就中华通北向交易而言,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投资者赔偿基金仅涵盖在认可股票市场(联交所)及认可期货市场(期交所)上买卖的产品。由于中华通北向交易违责事项并不涉及联交所和期交所上市或买卖的产品,因此一如买卖海外证券的投资者,投资者赔偿基金亦不涵盖中华通北向交易。另一方面,根据《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中国投资者保护基金的用途为证券公司被撤销、关闭和破产或被证监会实施行政接管、托管经营等强制性监管措施时,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对债权人予以「偿付」或「国务院批准的其他用途」。对于参与北向交易的香港投资者而言,由于他们是通过香港本地券商进行北向交易,该券商并非内地证券公司,因此中国内地投资者保护基金亦不涵盖中华通北向交易。
11.2额度用尽
当北向交易和南向交易分别的总额度余额少于每日额度时,相应买盘会于下一个交易日暂停(但仍可接受卖盘订单),直至总额度余额重上每日额度水平。而每日额度用完时,亦会实时暂停相应买盘交易订单(已获接受的买盘订单不会因每日额度用尽而受到影响,此外仍可继续接受卖盘订单),当日不会再次接受买盘订单,但会视乎总额度余额状况于下一个交易日恢复买盘交易。
11.3交易日差异
于中华通只有在两地市场均为交易日、而且两地市场的银行在相应的款项交收日均开放时才会开放,所以有可能出现内地市场为正常交易日、而香港投资者却不能买卖A股的情况。投资者应该注意中华通的开放日期,并因应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决定是否在中华通不交易的期间承担A股价格波动的风险。
11.4前端监控对沽出的限制
就中华通落盘订单时,投资者必须确保其开立的户口有足够股份。若股份存于另一联交所参与者或托管人的户口,投资者必须先于T-1日将股份转至本公司,才可以于T日出售股份。
11.5合资格股票的调出
当一些原本为中华通合资格股票由于前述原因被调出中华通范围时,该股票只能被卖出而不能被买入。这对投资者的投资组合或策略可能会有影响。投资者需要密切关注两地交易所提供及不时更新的合资格股票名单。
11.6货币风险
香港及海外的投资者若以人民币以外的本地货币投资人民币资产,由于要将本地货币转换为人民币,便需承受应率风险。在汇兑过程中,将会牵涉转换货币的成本。即使该人民币资产的价格不变,于转换货币的过程中,如果人民币贬値,亦会有所损失。
11.7交易及交收货币
中华通投资以人民币进行交易和交收。本公司就投资者的中华通投资提供换汇服务,如本公司在计算客户的任何借方结余时,兑换人民币
(i) 有关汇率乃由本公司参考外应市场当时之汇率后全权厘定。
(ii) 本公司有绝对酌情权决定以任何方式或时间,将款项从任何货币或转换为任何货币。
(ii) 若须一种货币转换为另一种货币,转换的成本及任何因有关货币汇率波动而引致的损失,全部归于投资者及由投资者承担风险;及
(iv) 投资者授权本公司从客户的账户扣除在进行任何货币转换时招致的任何开支。
11.8适用法律及规定
中华通交易均应受中国证监会及香港证监会的法规所管辖,而且本公司按一般条例及此附录采取的一切行动均应对客户具有约束力。投资者同意采取本公司可能要求的行动以确保遵守所有有关或适用的法律、条例、法规、细则、宪章、命令、指令、通知、通函、守则、习俗和惯例(不论属政府机关、机构、交易所、市场、结算所的或结算系统的,也不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11.9资料的披露
根据现行中国的法律,当任何一名投资者持有或控制上交所或深交所上市发行股份达5%时,其须于三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中国证监会及有关交易所汇报,并通知上市发行人。该投资者不得于该三日内买卖有关上市发行人的股份。就该投资者而言,每当其持股量加或少5%,即须于三个工作天内作出披露。由披露责任当天起至作出披露后雨个工作日内,该投资者不得买卖该上市发行人的股份。若该投资者的持股量变动少于5%,但导致其所持或所控制该上市发行人的已发行股份总量低于5% ,投资者亦须于三日内披露有关信息。
11.10税务及其他付款
投资者透过中华通买卖中华通股票将须缴纳上交所或深交所现行的交易相关费用(即:经手费、证管费) 以及中国结算相关费用(即:过户费)。
投资者须注意,某些中央结算系统费用将仍然适用于中华通股市,包括与交收指示相关的股份交收费用以及款项交收费用。另外,香港结算将提供存管及代理人服务代其结算参与者持有中华通股票。若获得证监会批准,香港结算计划将对此服务推出「证券组合费」。新的中央结算系统费用将按月以港币收取。此外,国家税务总局就上交所或深交所交易所收取的税项,包括印花税及股息税,亦将适用于北向交易及透过中华通买入的中华通股票。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税项(如适用),香港交易所将与国家税务总局进一步磋商。
12. 提供代存邮件或转交邮件予第三方的授权书的风险
假如客户授权本公司代存邮件或转交邮件予第三方,客户务必尽速亲身收取客户之户口之所有成交单据及结单,并加以详细阅读,以确保可及时侦察到何差异或错误。
13. 使用电子交易之风险披露声明
客户确认,电子交易的设施是以计算器组成系统来进行交易指示传递、执行、配对、登记或交易结算。然而,所有设施及系统均有可能会暂时中断或失灵。客户确认就此所能获得的赔偿或会受制于系统供货商、市场、结算公司及/或参与者商号就其所承担的责任所施加的限制。
客户明白,透过某个电子交易系统进行买卖,可能会与透过其他电子交易系统进行买卖有所不同。在交易高峰,市场波动、系统升级及维护或其他时间,互联网或其他电子设施的进入可能会受到限制甚至无法进入。通过互联网或其他电子设施进行的交易可能会因不可预测的流量堵塞和其他本行无法控制的原因而受到干扰,传输中断,以及传输延误。由于技术上的制约,互联网是一种不完全可靠的通讯媒介。由于这种不可靠性的原因,交易指令及其他信息的传输和接收可能会有延误,而这会导致交易指令在执行上的延误,或者交易执行的价格已不同于指令发出时的市场价格。客户确认,如果客户透过某个电子交易系统进行买卖,便须承受该系统带来的风险,包括有关系统硬件或软件可能会失灵的风险。系统失灵可能会导致客户的交易指示不能根据指示执行,甚或完全不获执行,而且一旦发出通常将不可能取消。
附录 3 - 电子服务协议
本《电子服务协议》是补充其依附的并为「华赢东方(亚洲)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与客户签订的《客户协议书》,藉此本公司同意向客户提供电子服务,使客户能够透过计算机或其他电子传输的方式,在兼容的个人、家庭或小型商业计算机,包括能够连接电讯网络并带有调制解调器、终端机或网络计算机等设备的互联网仪器,发出电子指示并获取报价和其他信息(”电子服务”)。如《客户协议书》与本《电子服务协议》之条款有任何冲突, 以后者之条款为准。
1. 定义
1.1 除非另有订明,本《电子服务协议》中的术语之含义与《客户协议书》之定义相同。
1.2 下列用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将作如下解释;
「登入号码」是指识别客户身份的名称,须配合密码一起使用以接达有关电子服务;
「信息」是指任何交易或市场的数据、买入及卖出价、新闻报导、分析员的报告,研究和其他信息;
「密码」是指客户的登入密码,须配合登入号码一起使用以接达有关电子服务。
1.3 《客户协议书》中提及的”指示”将被视为包括通过电子服务发出的电子指示。
1.4 如客户同意,分别在《客户协议书》中提及的”交易的通知和结单”和”通知及通讯”可以只由电子服务发出;及该同意可以最初在开户表格中标明,或随后透过电子服务标明。由电子服务发送的通知和通讯将被视为已经在传送时妥善发出。
2. 电子服务的使用
2.1客户在于本公司成功开户后,本公司将向客户发出登入号码和密码,而电子服务亦启动。本公司有权要求客户按本公司不时的通知在执行其任何指示前存入现金、证券(视属何种情况)。
2.2客户确认只有客户本人是使用本公司电子服务的唯一授权用户,及需以正确的身份登入电子服务。
2.3客户需对其登入号码和密码的保密及使用承檐责任。当客户账户的正确户口代码输入后,本公司获授权(但无义务)按其酌情权依据 已接收之有关客户之指示而行事,而并无责任核实该指示之有效性及/或真确性。
2.4如客户发现登入号码或密码有任何遗失、盗窃或未经授权使用,应立即通知本公司。
2.5如果错误的登入号码和密码被输入超过 3 次,本公司有权(但无义务)暂停提供电子服务。
2.6如果客户以计算机使用电子服务,客户同意向本公司提供电子邮件地址,及立即通知本公司客户电子邮件地址的任何改动;并以 客户指定的电子邮件地址接受本公司的电子通讯。
2.7本公司透过电子服务向客户提供任何通知、结单、交易确认及其他通讯,客户同意对其具有约束力。
2.8客户同意支付因本公司提供电子服务而须收取的所有订购费、服务费和使用者费(如有的话), 并授权本公司可从客户的账户中扣除该类费用。
2.9本公司拥有绝对酌情权,对可透过电子服务发出的指示之种类及指示之价格范围予以限制。
2.10客户通过电子服务发出指示后,应通过电子服务核对所发出的指示是否已被本公司正确地确认。客户同意其收到的指示确认并不保证指示将获执行。如果客户在将指示输入电子服务后 5 分钟内仍未收到指示确认,或倘若收到的指示确认存有误差,客户有责 任立即与本公司联络以确认本公司是否收到其指示。客户进一步同意,其未能收到指示确认并不一定表示本公司不会执行其指示。倘若本公司向客户确认已经执行其指示,但未发出收到指示的确认,客户仍须负责结算该项交易。
2.11在不限制上述的概括性原则下,客户确认并同意,一旦通过电子服务发出指示后,未必能够予以修改或取消,及指示只有在尚未被本公司执行时方有可能进行修改或取消。在这种情况下,本公司将尽可能修改或取消指示,但是,尽管本公司已确认有关修改或取消指示,也不能保证该修改或取消一定会发生。如果该修改或取消没有发生,客户仍然要对其最初作出的指示负责。
2.12 如果电子服务未能使用,客户将根据《客户协议书》的规定发出指示。
3. 信息和知识产权
3.1本公司可通过电子服务向客户传递信息。客户可能会被收取从交易所、市场及其它传输信息的第三方获得并提供给客户使用的信息的一定费用。客户授权本公司可从客户的账户中扣除该类费用 (如有)。
3.2信息乃是本公司信息提供者或其他人士的财产,并受版权所保护。客户除自用或在自己业务的正常过程中使用外,不得在其他 方面使用信息或其任何部分。
3.3 客户同意不会:
(1) 在未获得本公司和有关信息供应者的明确书面同意之前,以任何方式复制、再传送、传播、出售、分发、出版、广播、传阅或商业利用信息或其任何的部份;
(2) 将信息或其任何的部份用于任何非法目的;
(3) 将信息或其中的任何部分用于建立、维持或提供,或用于协助建立、维持或提供一个买卖证券、期货/期权合约及其他投资 产品的交易平台或交易服务;
(4) 向第三方传播信息。
3.4 客户同意将遵守本公司的合理要求,以保护信息供应者及本公司各自在信息和电子服务中的权利。
3.5 客户将遵守本公司不时作出的有关允许使用信息的合理指示。
3.6 客户确认电子服务及其所包含的任何软件乃是本公司的财产。客户保证并承诺其不会及不以任何方式试图更改、修改、倒序制造、 或以其他任何方法改动该等软件,亦不会试图在未经授权下接达电子服务或其中包含的软件的任何部分。
3.7 客户同意,若客户在任何时候违反了此保证和承诺,或若本公司在任何时候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已违反了此保证和承诺,本公司将有权终止本电子服务协议。
4. 责任和赔偿的限制
4.1本公司以及信息供应者及其各自的董事、高级职员或雇员及其业务代理人对超越其合理控制范围的情况而使客户遭受的任何损失、开支、费用或责任概不负责,这些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1) 不在本公司控制下,通过电话、电子或其他系统与本公司进行通讯往来而引起的延误、未能或不准确;
(2) 信息供应者所提供的研究、分析、市场数据以及其他信息的延误、不准确、遗漏或缺乏;
(3) 未经授权下进入通讯系统,包括未经授权下使用客户的登入号码、密码,及/或帐户号码;及
(4) 战争或军事行动、政府的限制、劳资纠纷或任何市场或交易所的正常交易被关闭或中断、恶劣的天气情况及天灾。
4.2本公司概不在任何方面保证
(1) 与客户使用电子服务及/或网站有关而提供之任何服务不会出错、被截取或中断;
(2) 电子服务及/或网站所提供、使用或可取用之信息、数据或其他材料不会有病毒、妨碍运作之设计。
4.3 客户接受,尽管本公司将尽力确保所提供的信息的准确性和可靠性,本公司并不能绝对保证这些信息准确和可靠,及对由于信息出现任何不准确或遗漏或不完整或任何有误导的信息而导致客户遭受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本公司概不承担任何责任(无论是在民事过失、合约或其他法律上)。
4.4 客户同意,如客户违反了《客户协议书》(包括本《电子服务协议》)、适用的「证券及期货法例或规则」、或任何第三方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对任何版权的侵犯、对任何知识产权的侵犯以及对任何私隐的侵犯,而使本公司其业务代理及信息供应者及其各自的董事、高级职员或雇员及其业务代理人遭受的任何或所有索偿、损失、责任、开支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所有的律师费用),客户将就此对其作出赔偿,及保证本公司、其业务代理及信息供应者及其各自的董事、高级职员或雇员及其业务代理人, 不会因此而招致任何损失。即使终止本《电子服务协议》,客户在此的责任将仍然有效。
5. 电子服务之终止
5.1本公司保留权利,并有绝对酌情权而无需通知及不受限制地,于任何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未经授权下使用客户的登入号码、接入 号码、密码、及/或帐户号码、违反本《电子服务协议》或《客户协议书》下的任何条款、本公司未能继续从任何信息供应者获得 任何信息、或本公司与信息供应者之间的一个或多个协议被终止,终止客户接达电子服务或其任何部分。
5.2 若本公司终止电子服务,信息供应者及本公司将无需向客户承担任何责任。然而,若是在无任何理由下终止服务,本公司应按比 例向客户退还其已为电子服务而支付,但由终止服务日期起计尚未使用那一部分的费用。
6. 风险披露
客户通过电子服务进行交易,将承担与电子服务系统有关的风险,其中包括硬件和软件故障,因任何系统发生故障而导致未能根据客户的指示执行其指令,或未能完全执行其指令。客户应详阅载于附录2之「风险披露声明」
7. 一般事项
7.1倘若发生任何争议,客户同意以本公司的记录(包括电子记录)为准。
7.2本公司可不时修改本《电子服务协议》之条款,并会以书面方式或透过电子服务、公告方式向客户发出合理通知。